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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110624校務會議通過
1110715北市教中字第1113011779號函備查
1110829校務會議通過
1120630校務會議通過
1130119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定要點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標在於鼓勵學生自律向上,改正錯誤行為,遵守良好品格規範,進而培養學生良好公民素養,以維護優良校風。
第三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兩類。分項如下:
一、獎勵:分記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狀、獎品、留影、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記警告、小過、大過。
第四條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嘉獎獎勵:
1.參與校內各項活動表現優良者。
2.能自動維護教室秩序與整潔者。
3.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4.努力用功並能協助其他同學進步者。
5.拾物不昧者。
6.勸解同學糾紛者。
7.領導同學熱心為公眾服務者。
8.自動為公服務者。
9.勸告同學向善者。
10.尊敬師長者。
11.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臺北市全市前八名、優等、佳作或分區前三名、特優者。
13.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14.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15.體育運動時表現優良運動道德者。
16.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7.在車上讓座老弱、婦孺、師長者。
18.協助學校辦理校內各項活動者。
19.其他有合於記嘉獎者。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小功獎勵: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八名、優等、佳作或臺北市全市前三名、特優者。
2.擔任全校常態性公勤或班級自治幹部,確有優良服務成績或特別負責盡職者。
3.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4.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5.熱心公益活動能提昇校譽者。
6.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7.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8.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9.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優良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10.其他有合於記小功者。
第七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大功、特別獎勵或公開表揚: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3.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成果者。
4.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三名、特優者。
5.參加對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6.揭發重大非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7.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模範者。
8.其他有合於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書面或口頭訓誡和糾正。
第九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警告處分:
1.課桌椅壁櫥櫃經常不能保持整潔者。
2.上課時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飲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假日返校自習喧嘩吵鬧影響校園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5.於校內外之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或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或妨害環境安寧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6.不遵守乘車秩序,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行車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7.無故不服從班級幹部或糾察隊執行公務之糾正者。
8.擔任公勤或值日工作不力,影響公共勤務執行成效,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9.上課時經常未攜帶學用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0.用餐不遵守規定,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環境安寧與衛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1.未經許可任意取用他人物品者。(情節輕微者)
12.未經同意,任意進入他班教室者。
13.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通行區域者。
14.無故對師長言行不佳,情節輕微者。
15.與同學爭吵情節輕微者。
16.於糾紛事件現場圍觀、助勢鼓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7.上課經常不帶書(課)本者。
18.不遵守請假銷假辦法者。
19.作業、週記、聯絡簿抽查或其他通知單回條等逾時未交,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0.上課時閱讀與課程無關之書籍或做其他與該課程無關之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1.無故對他人言行不當或口出穢言者。
22.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中途離席或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3.上課與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24.校內嚼食口香糖者、吃零食者。
25.隨地吐痰(口水)、任意拋棄髒物或亂畫學校建物之牆壁門窗、桌椅,情節輕微者。
26.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7.未經同意使用教室或辦公室電話、電腦者。
28.拾獲失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29.私自翻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30.借用學校公物,未依規定時間歸還,經通知後仍未改正者。
31.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32.任意觸碰或移動學校公物,影響學校公務、活動或課程之執行,情節輕微者。
33.違反本校「學生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經履次勸導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34.上課期間無故或蓄意未到指定地點上課,且從事與該課堂無關或其他不當行為,多次勸導
仍未改正者。
35.住宿學生未遵守住宿相關規定,影響他人安寧或妨害住宿生活,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6.協助他人進行不當或危險行為,情節輕微者。
37.攜帶學校列為禁止攜帶到校之具危險性文具用品(剪刀、美工刀)者。
第十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處分:
1.未經許可任意進入辦公室或班級導師辦公區域翻閱或取用物品者。
2.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3.不當或危險行為,造成他人受傷者。
4.上課與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5.損壞、佔用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6.不遵守交通規則,其情節嚴重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交通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因而破壞校譽者。
7.不遵守乘車秩序,其情節嚴重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行車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8.攜帶違禁物品:政府列管毒品、刀械槍砲及具危險性之化學物品等到校,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
9.擅自塗刷學校建物牆壁及公物因而有礙觀瞻,情節嚴重者。
10.不當或危險使用電梯,影響他人乘坐或妨害公共安全者。
11.未經許可任意使用他人財物者。
12.無故欺騙師長或對師長不敬者。
13.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14.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申請手續擅自離校,情節輕微者。
15.學生未遵守性別及人際相處分際,發生合意之男女親密肢體接觸行為,經舉報後查證屬實,並有造成他人情緒不適、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危害校園環境秩序者。
16.口出穢言、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或管教,情節輕微者。
1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8.未經許可,不當使用教室或各處室之電腦者。
19.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信或塗改文件者。
20.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盜用他人帳號、或提供未經帳號所有人許可之帳密予他人使用,情節輕微者。
21.違反本校「學生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經履次勸導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22.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乘校車者。
23.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
24.糾眾聚集、叫囂、圍觀、圍堵,造成他人心理恐懼者。
25.於校內外或網路平台發表不當言論,情節輕微者。
26.惡意扔擲物品造成他人不適或破壞環境衛生者。
27.課後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進入之教室者。
28.於校內外有攜帶酒類、賭具、香煙、電子煙、檳榔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物品者。
29.協助他人進行不當或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
30.翻越學校圍牆離(入)校者。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處分:
1.樹立派別欺侮同學或惡意毀謗中傷同學,情節嚴重者。
2.打架鬥毆者。
3.無故不服師長管教、且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情節嚴重者。
4.竊盜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5.強行借用他人財物者。
6.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光碟、錄音帶或影片到校者。
7.於校內外或網路發表不當之文字、言論或圖片,詆毀同學、師長或破壞校譽者。
8.違反性別平等事件,其情節嚴重,並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9.無照駕駛者。
10.在校故意騷擾同學情節嚴重者。
11.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12.撕毀學校佈告者。
13.蓄意攜帶違禁物品:政府列管毒品、刀械槍砲及具危險性之化學物品等到校,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者。
14.規避公共服務並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者。
15.於校內外有飲酒、賭博、吸煙(含電子煙)、嚼檳榔等不良行為者。
16.未經請假擅離學校外出,情節嚴重者。
17.竊取學校公物佔為己有者。
18.破壞公物並造成妨害公共安全,情節重大者。(另需照價賠償)
19.參加投稿或校內外作文、徵文等相關競賽時,經檢舉查證抄襲他人文章屬實者。
20.未經合法手續擅取圖書室書刊者。
21.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或塗改試卷成績,經查證屬實者。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視
1.年齡長幼
2.班級之高下
3.動機與目的
4.態度與手段
5.家庭之因素與平日之表現
6.行為次數與行為後之表現
7.行為及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之輕重。
第十三條 有關獎懲事宜,概由學務處製定表格印發導師暨任課老師,定期彙送學務處登記。
第十四條 各項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再由學務處核定。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獎懲程序,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報請學務處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處理,並以電話告知家長,再呈報學務主任、校長核定。情節較重者,除邀請家長到校晤談外,視情節需要,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核定之。
第十六條 特別獎勵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得累積計算,功過相抵時,不同等之獎懲,可以折合計算,僅可以抵前過,反之則否。
第十八條 各項獎懲應於最短期間內處理完畢,公佈並通知家長,以收時效。
第十九條 申訴: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於行為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要點條列以外者,得召開學務會議特別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獎懲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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