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thsh106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國(二)字第1000060859C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
-國語文及重大議題)前經該部以97年5月23日臺國(二)字
第0970082874B號函發布在案,現酌修語文學習領域部分
文字並業於100年4月26日以臺國(二)字第1000060859B號
令修正發布。
三、本次修正處說明如下:
(一)為求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之課程名稱與能力指標內容
一致,並慮及國內國民習以「國語」稱呼國內共通語,
僅於對外(外籍人士、國外機構等)說明時,才採用「
華語」之原則,爰再修正其部分內文文字並微修能力指標項次。
(二)重大議題修正部分,係為配合該部98年7月15日臺國(
二)字第0980112647C號令發布之閩南語課程綱要,增列
各重大議題融入閩南語課程綱要對應表並調整部分指標
細部內容,以臻完備。
四、本次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調整,業經國民中小
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自100學年度起,由
一年級、七年級逐年向上實施。
五、修正後課綱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國教司網頁/國民中小學
課程綱要項下查閱 http://www.edu.tw/eje/content.aspx? site_content_sn=15326
{{ $t('FEZ003')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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