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thsh106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教師部分(含軍護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請依推薦程序,
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稚園由園務會議)作成推薦
決議,送請校(園)長核章,並完成所薦送教師名單公布(
含上網)5天之程序後,於100年3月22日(星期二)至3月24(
星期四)(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將薦送表4份,連同佐
證資料1份由學校承辦人員或薦送教師親自送交臺北市立士林
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50號),完成送件
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校長部分,須擔
任校長職務任滿4年後,得由臺北市教師會、各級學校校長協
會、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或本局各科室推薦,由本局另案
召開初選會議(會議時間暫訂100年3月底)予以推薦後,再
行通知校長填妥薦送表於4月中旬前送達臺北市立士林高級
商業職業學校彙辦。
{{ $t('FEZ012') }}
{{ $t('FEZ003') }}2011-03-02
{{ $t('FEZ005')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