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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室內外全面禁菸〈含停車場、操場、花園、辦公室等所轄校區〉復依同法第2項規定: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違者行為人最高罰鍰1萬元,場所負責人最高罰鍰5萬元整。
以下為修正後菸害防制法各條款注意事項請全校師生知悉內容:
1.98年1月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
2.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
3.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違者最高罰1萬。
4.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負責人未設置禁菸標示,最高罰5萬,違法吸菸者最高罰1萬。
以上為最新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請全校師生確記,免得觸犯條款。
{{ $t('FEZ003')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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