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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
台北、桃園縣市高中職校清寒學生獎助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本社創辦人周宣德教授儒佛並弘栽培青年之精神,本社特設立「高中職校學生獎助金」,以資助清寒學生,鼓勵其努力上進、敦品勵學。
第二條 本獎助金實施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就讀於台北、桃園縣市高中職家境清寒、生活艱難之日間部學生。
第三條 97 學年度台北、桃園縣市獎助金名額共定為五十名,每名獎助金為新台幣一萬元整,於每學年之上學期一次頒發。
第四條 德 行成績標準:申請獎助金之學生,前學年度之德行成績必須在乙等以上(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德行成績)。
第五條 評選標準:
凡具有下列情形並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優先核定:
1.家境清寒,經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為第一優先。
2.雖非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但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罹患重病 、痼疾或殘障,而且其家庭亦屬清寒者為第二優先。
3.申請人數超過本學年度預定獎助名額時,將依據優先順序 並參酌家庭狀況及學業成績核定之。
第六條 獎助金之申請,每年一次,申請時間為:
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準備下列文件,送交本社審查。 ( 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
1. 填具申請書 1 份。
2. 自傳 ( 一千字以內 ) 1 份並須經班導師簽名蓋章。
3. 班導師推薦信函 1 份。
4. 全學年學業及 德 行成績證明書 1 份(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 德 行成績)。
5. 學生證影印本 1 份。
6. 戶口名簿全戶影印本 1 份。
7. 甲、符合第五條第一優先順位者,須提出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影本。
乙、符合第五條第二優先順位者,須提出醫院、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里長簽章之清寒證明文件。
第八條 不論得獎與否,申請文件,概不發還。
第九條 得獎名單由本社評選決定後發表之。舉行頒獎會時,須由得獎人親自出席並立據受領(頒發日期暫定為每年 12 月中旬,頒發地點另行個別通知)。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經本社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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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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